这是一起专利技术许可人大逆转的案件。从一、二审情况来看,被许可人投了钱,买了技术许可,买了生产设备,做了土建,却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,始终不能获得能够上市的目标产品,其诉求解除合同,要求许可费返还并赔偿损失,合情合理。但为什么会被最高院全部驳回?
关键点有两个:一是如何确定涉案合同的目的;二是如何确定涉案目标产品的验收标准。这两点通常又是互相关联的。技术许可人或转让人无法达到验收标准,即可能构成违约,而该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技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此时被许可人或被转让人可以依法获得解除合同的法律救济。
然而,正如本案最高院在再审判决中所指出的,技术合同领域,特别是在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中,尤应注意对合同法定解除权的适用予以严格规范。工业化是科学技术转变为生产力的关键阶段。从实验室到工厂,从试产到量产,通过反复的调试、不断的改进去克服已知和未知的困难,是技术工业化的必经之路。这一过程中,迫切需要投资方和技术方的精诚合作,以最终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创新驱动发展。故对于这类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判断,尤应慎重。
最高院的这一裁判导向,要求企业在技术合同的签订中,尤其要重视相关目标技术或目标产品的验收标准,是否符合并贴近企业真正的合同目的。
我们可以回头检视一下本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,其中包括:
(一)专利技术内容、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序:
1、该项发明专利技术的全部工艺、技术、流程;2、全部配方;……7、卫生和质量标准;8、主要设备的订制(价格详见合同所附设备明细表);9、负责培训1-3名核心技术人员,直到其能独立生产出合格产品为止;10、安装、调试所提供设备,直到正常运行且能生产出合格产品;11、帮建化验室并培训化验人员。
……
(五)验收标准和方法:裕源公司使用该技术,试生产后达到了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(卫生、质量均为国标),采取一次性实践的方法验收,由双方签署合同技术验收合格协议书。属技术暨天宝所所提供的设备问题,由天宝所负责达标;如始终生产不出合格产品,天宝所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。属裕源公司管理、环境和人员及物料、设施等问题,由裕源公司负责改正。
……
很显然,根据上述合同文本内容,所谓“合格产品”的验收标准即为“产品的卫生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”。二审法院以'符合上市条件'作为认定产品合格的依据,将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拔高为市场标准,没有合同依据。
此外,技术许可人在合同签订前所提供的《核桃乳酸菌饮料的初步可行性研究(经济分析部分)》,其中载明的有关“核桃乳酸菌饮料的发酵和乳合技术居国内领先,国际先进水平,属世界首创的填补国际空白项目。该饮料产品口感细腻、香味纯正、无分层沉淀产生。该项目投资小见效快,其投资利润率高达100-200%。”等内容,是否可以视为涉案合同的合同目的甚至验收标准呢?答案显然是否定的。
标的技术的验收标准是技术合同易产生纠纷的核心点。在双方确定验收标准时,应当基于合同目的,设立客观的可操作测定的验收条款,包括验收指标、验收方式、验收程序等等。笼统的、非量化的验收条款,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在产生争议时都无法解套。
正如最高院在本案所提醒的:投资方应审慎签订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,在技术指标的设置和产品合格标准的选择上,应当尽可能贴近市场对产品的要求,尤应避免在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或相关公众要求较高的领域,仅以市场准入标准作为合同项下的产品合格标准,从而陷入产品合格而商业失败的窘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