维权必须合法
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
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
《信访工作条例》有关规定
案例一
乔某坤,因宅基地纠纷问题先后到街道和市、省国家信访部门上访,在信访诉求已有明确答复意见胶州市法院依法判决,且责任单位多次向其释法明理政策解释和疏导教育情况下,2021年1月以来,多次多重复越级上访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。2022年7月22日,乔某坤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拍留10日。
案例二
于某敏,在反映公房承租信访事项已经依法三级终结情况下,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多次进京到省缠访2019年8月19日、9月8日,因缠访分别被治安警告、治安拘留。2022年6月15日,于某敏以同一事由再次越级走访,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。
案例三
2022年6月14日,薛某颜、朱某、韩某丽、刘某珍薛某香因对经济适用房价格不满意,在黄岛区某街道办事处门口以下跪方式表达诉求。2022年6月21日11时30分许,该等在黄岛区机关东部办公中心门外再次下跪、摆放诉求材料,拒不听从劝阻、疏导。2022年6月30日,薛某颜、朱某等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至10日。
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,但是信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信访工作条例》,做到依法、有序、逐级进行。任何形式的非访、缠访闹访以及滋事扰序等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二十条
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,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、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。
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,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。
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,应当推选代表,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。
各级机关、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,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,把问题解决在当地,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。
第二十六条
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,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,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在机关、单位办公场所周围、公共场所非法聚集,围堵、冲击机关、单位,拦截公务车辆,或者堵塞、阻断交通;
(三)侮辱、殴打、威胁机关、单位工作人员,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,或者毁坏财物;
(四)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、滋事,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;
(五)煽动、串联、胁迫、以财物诱使、幕后操纵他人信访,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;
(六)其他扰乱公共秩序、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。
第四十七条
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、第二十六条规定的,有关机关、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、批评或者教育。
信访人滋事扰序、缠访闹访情节严重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、诬告陷害他人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